医保政策你问我答【第④期】
本期政策问答
将为大家解答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骗保有奖励吗?
问题一: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答:1.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有: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6)挂名住院;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2.定点药店的骗保行为有:
(1)盗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
3.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除医保个人账户可与直系亲属共济的情形外,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3)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
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
如发现以上行为,请及时举报。
问题二:举报骗保有奖励吗?
答:群众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可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举报电话请牢记:07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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