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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178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医保发〔2024〕16号
发文字号:梧医保发〔2024〕16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关于印发《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医保发〔2024〕16号

2024-10-14 00:00     来源: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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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试剂等医药采购改革,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管理现将《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试剂等医药采购改革,规范采购行为,防控交易风险,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医药采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供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监督引导与市场机制主导相结合的总体思路。

第四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流通结算票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梧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工作,梧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经办工作。

梧州市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和监督有关工作。

  

第二章   集中带量采购

第六条   梧州市全面推行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医保部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统筹,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推动国家、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在梧州落地执行。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梧州市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带量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所需数据信息的申报工作,并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填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采购量,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准确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

第九条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后,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确保中选产品顺利进院,采购期内严格按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第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对已经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应优先纳入院内目录;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通过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直接挂网品种,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等情形,确保临床需求。

第三章   挂网采购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已在采购平台实现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应根据临床所需按规定通过线上采购配备使用。

未纳入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医用耗材,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采购

第十二条   对在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的非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可以自主议价采购或联盟议价,但二次议价采购应在国家、自治区统一平台线上完成。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的非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不再二次议价,具体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

(二)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三)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

(四)国家、自治区短缺药品医用耗材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医用耗材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

(五)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医用耗材;

(六)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

第十三条   对暂未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平台挂网,或者因短缺或价格、生产因素、不良反应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应,但是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备案采购管理。

各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须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县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应先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备案后,方可采购。已完备备案手续的药品医用耗材,必须网上采购,严禁网外()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其他情形,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申请相关手续。

备案采购时效为一年,自当地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次日算起。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全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的5%

第四章采购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   梧州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货款实行线上集中结算支付,按照平台采购、线上支付、集中监管的原则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平台登记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集中带量采购结算周转金和支付货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登记的用于接收集中带量采购结算周转金与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与在医疗保障部门登记的用于接收医保基金结算款的银行账户应为同一账户。

第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签订集中带量采购三方结算协议,上传到采购服务平台,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各医疗机构应与采购服务平台、结算账户托管银行签订集中带量采购电子代收代付三方协议,授权采购平台按协议代收代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

第十七条   集中带量采购采用预付结算周转金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预付结算周转金:

(一)公立医疗机构已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中选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且前述协议在有效期内;

(二)公立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具有按规定返还结算周转金的能力;

(三)承诺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财务资金运行检查;

(四)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考核合格,未出现被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形;

(五)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并及时在采购平台确认预付结算周转金;逾期未确认的,医保部门可不予预付

(六)公立医疗机构未出现被医疗保障部门认为不适合预付结算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采购服务平台推送的预付金数据及时转给各医疗机构确认,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所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的40%预付周转金,于集采周期开展的30天内预付相关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结算周转金每个协议期一定,采取期初预拨,期末对账的方式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向公立医疗机构拨付集中带量采购结算周转金,所需资金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基金用款计划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出现需要退还结算周转金的情形时,医疗保障部门向公立医疗机构发出回收结算周转金通知书,公立医疗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周转金退回至医疗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两票制。公立医疗机构接收并验收医药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医用耗材后,应向配送企业索取第二票(配送企业向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以及第一票医药生产企业向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电子发票数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采购服务平台确认入库信息、发票信息和应支付药品货款金额。

第二十条   采购服务平台每月3日和18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别根据上月16日至月末最后1日,本月1日至15日公立医疗机构确认的药品医用耗材入库信息,生成医疗机构应付货款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收到采购服务平台推送的医疗机构应付货款明细表5个工作日内,对应付货款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通过采购服务平台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无误;有误的应及时与配送企业、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核对,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收到各医疗机构确认的货款结算数据后,采购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发起电子代收;各医疗机构应确保银行账户存款可供足额代收。代收状态可在采购服务平台查看。

对代收失败的,采购服务平台在查明原因后,应再次发起代收,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按月结清。

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采购服务平台收到配送企业退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退给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自治区统一平台采购的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验收入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确认收货

对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货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医药采购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部署要求;

(二)按照梧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对接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准确、及时、有效传输相关数据;

(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规定结算支付货款等;

(四)严格落实备案采购要求,及时上传备案采购信息至国家、自治区统一采购服务平台;

(五)加强对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及时、如实报告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等信息,配合开展监督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的;

(二)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批发配送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或协议;

(三)在医药采购交易活动中收受回扣或者非法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采购平台的监测功能,结合医保结算数据等,定期通报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医药招标采购政策的情况,对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政策较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药采购管理工作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细化医保定点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医疗机构执行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按年度考核扣分扣除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运营管理,鼓励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第三十条   对不参加国家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如实填报集中带量采购数据、未按要求备案违规线下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大量使用非中选高值医用耗材的医务人员,梧州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约谈、警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立医疗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线上结算货款代收失败,经查实存在拖欠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愿参加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梧医保发〔2024〕16号  关于印发《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问答解读:《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问答解读

图文解读:《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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