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宇毅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医保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结合本单位职责,不断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印发《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政策相关医保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将我市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继续做好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市医保局严格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保补助。我市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全额负担,个人无需缴费。三是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我市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自2021年5月起,我市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效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2022年,我市24.17万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1.07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3551.87万元,享受生育津贴5544.8万元。四是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五是落实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全力推进新生儿参保手续简化,自2020年9月1日起,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住院期间尚未办理户籍登记,且其母亲(或父亲)一方为梧州市户籍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参保登记。预登记参保缴费后,新生儿出院时便可直接结算报销有关医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还提供便捷化服务,新生儿父母在助产机构窗口办理新生儿“出生即入户”联办手续时,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医保参保登记。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审核通过后计划于2023年7月左右发文执行,最新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扩大了生育医疗费用范围,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新政策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生育津贴与原政策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新政策的执行将有效降低生育成本。截至目前,我市按照最新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将生育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已按规定将产前检查、胎心监测、羊膜腔穿刺术、胎盘成熟度检测等79项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妇女怀孕生产费用负担。
关于将其他治疗不孕不育症、辅助生殖费用、产后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由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由省级以上医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市级医保部门没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权限,就此我们将积极向自治区反馈你们的意见建议,争取适当扩大生育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切实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
感谢代表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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