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市外医院治疗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或治疗的疾病;
(二)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而我市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无诊疗条件的。
注: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原则进行。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原则上不向市外转诊。办理转院备案后住院费用比照本市住院医保报销比例,转自治区内降低5%,转自治区外降低10%。
自行转院:不符合以上条件,因个人原因要求到异地住院治疗的,属个人自行转院行为,住院费用比照本市住院医保报销比例,转自治区内降低15%,转自治区外降低20%。
二、转市外医院申报资料
转院申请:如因病情需要,经有资质医院诊治后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的,需在转院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申请手续。如遇紧急情况,转院手续可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办。办理转院申请时需:
(一)医院开具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
(二)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可出具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注:转院证明从医院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有效,逾期需重新出具证明。
当次转院备案从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当次转院住院出院后,需再次进入同一医院行后续治疗的,市本级参保人可将上一次转院住院的出院记录发至医保经办机构邮箱,或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再次转院备案,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时予以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三、已办理转院备案的参保人员报销手续
(一)医院直接医保结算:广西区内定点医院凭社保卡、身份证(仅限城乡居民)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医保报销金额;自治区外定点医院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医保报销金额,不需返回本市办理报销手续。
(二)未能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请在出院后参照下述清单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原件1份;3.费用清单,原件1份;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1份;5.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
2.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
4.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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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 | 职工0774-6289826 居民0774-6289639 | msyb9639@163.com | 蒙山县五福路北33号蒙山县医疗保障局一楼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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